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机电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9-09-14 03:27:25  阅读量:    

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二级学院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保证二级学院行政工作重要问题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以及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由党委和行政共同负责。党委和行政依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党委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  学院院长主持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和学生培养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最高形式。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商定,凡属行政业务的由院长主持会议,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定。书记与行政领导应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2、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决定本学院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

3、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

4本学院的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和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5本学院人员的调进、调出,以及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6、有关津贴分配、职称职级、职务聘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本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8、本学院科研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对外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10、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学生教育管理、毕业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11、研究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

12、本学院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1、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党委商定。院长或党委书记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院长和党委书记应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院长或党委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院长和党委书记协商后确定。

2、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3、凡未经院长和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征询意见。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在对重大事项决策前,党委与行政应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七条  提交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  表决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凡进行表决的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双方人数接近,则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九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进修、考核、调入调出、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委和行政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联席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院长、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做好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有关重要决定和全院性工作部署,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学院应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学校有关领导或部门汇报及向班子成员、教职工通报。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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